交通部 公告
發文日期:111/01/04
發文字號:交航 (一)11098002531
主  旨:預告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第16次大會採納A.673(16)「離岸支援船舶載運及處理限量散裝危害及有毒液體物質準則」(LHNS Guideline)與第30次大會採納A.1122(30)「離岸支援船舶載運及處理散裝危害及有毒液體物質章程」(OSV Chemical Code),並訂定「離岸支援船舶載運及處理限量散裝危害及有毒液體物質準則之適載證書」及「離岸支援船舶載運及處理散裝危害及有毒液體物質章程之適載證書」。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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