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令
發文日期:
110/06/30
發文字號:
交參11050074411
發文主旨:
修正「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及運動產業之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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